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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4-08-29 14:22  

学助字〔2013〕3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免费师范生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各学院根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具体评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及资助档次,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获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以按月发放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农行联名卡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考试(含考查)有四门以上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7.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国家助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2013年9月开始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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