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鼓励学生在学业结束后到我省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当地教育事业,根据《明德奖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2011年9月至2024年6月,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家庭经济困难或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奖励名额和金额
明德奖学金实行一学年一评制。每学年每年级提供60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为期十届(2011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二)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年评选以每学年上学期成绩为参评成绩。原则上参评成绩在全年级本专业综合排名前20%,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四)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及其他有益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五)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应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县域参评。
四、评选原则
(一)品学兼优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自下而上原则。
五、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明德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明德奖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明德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六、评选办法及程序
每年的3月份开始进行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人数,按照1∶1.2的比例下发名额到学院。分为申请、初评、复审、学校网站公示等程序。
(一)申请。学院向师范生宣传明德奖学金的评审办法。申请人从学院领取并填写《明德奖学金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一学期成绩单、照片)提交给所在学院。
(二)初评。学院根据下拨名额,严格按照明德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班级、院级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推荐人选材料。
(三)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建议报学校评审小组。
(四)复审。学校评审小组组织复评,确定候选人,并通过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审定。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学校复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
七、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明德奖网站公布当年各校明德奖学金的获奖名单。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公布后,学校将明德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单独或结合学校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明德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对明德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定期向明德奖管委会办公室汇报受资助学生情况,接受管委会和捐赠人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9月开始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贵州师范大学明德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