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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8-02-24 15: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增强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生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我校学生工作,特设立“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面向我校在职的本、专科学生辅导员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等,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上述人员均可申报。具体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二)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宣传部、社科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项目研究指南、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项目”选题及课题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促进学生工作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和解决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校学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研究目标清晰,研究方案可行,技术路线合理,研究成果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以项目指南的方式由“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当前学生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第六条 学校每年34月开始组织申报和评审。立项项目自当年4月开始启动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作为项目成员参与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以上,原已承担的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请人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申请者的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并保证在科研时间和研究条件上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报人填写的申报材料,经学生工作部进行形式审查,经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预立项项目,报校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立项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不交纳评审费,评审费由学校拨转学生工作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每年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原则上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0003000元,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成果打印费及发表论文版面费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奖品、礼品及生活用品等,违者如数追回。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研究的其他人员,支付的加班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采用结题报销的方式,报销需经学工部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等。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应随时接受“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领导小组”的阶段性工作检查,保证项目研究的进度和质量,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的第6个月内向学生工作部递交《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

第十九条 获得项目经费资助而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必须标注“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基金项目资助”字样,并将发表文章复印报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或结题的,自动终止项目协议,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一经发现,终止项目协议,收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得参与“项目”申报。对已结题的项目,撤销成果认定,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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