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工作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各创新基地完成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以精致化的要求,推进学生工作持续发展的创新举措,确保学生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取得成效,进一步提升学校学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基地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自愿申报并经学校评审通过的,以学生工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工作创新的工作基地,具有系统性、创造性、示范性。
第三条 创新基地名称统一称为“贵州师范大学××××创新基地”。
第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创新基地的申报和建设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积极加强工作研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院党政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
(二)学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专、兼职辅导员配备合理,工作出色,学生评价高,政策落实到位。
(三)对创新基地建设思想认识清楚,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计划科学,实施方案合理。
(四)有满足创新基地建设所需的办公场所,软硬件设施到位。有一名学院领导具体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申报单位保证每年至少配套1万元经费,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申报。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部。
(二)材料初审。在学院申报的基础上,学校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三)现场答辩。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申报单位就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现场陈述,并接受评审小组提问。
(四)签订协议。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学院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确定基地建设单位、签订《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创新基地的宏观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由一名学院领导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
(二)制定基地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基地建设团队的管理、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立与管理基地建设档案;
(五)协调处理基地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科学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总结提炼等形式,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
(二)培养队伍。通过创新基地建设,培养和锻炼学生工作队伍,不断提升学生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三)提升水平。通过创新基地建设,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创新工作思路,进而提升学生工作整体水平。
(四)示范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在创建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工作新思路、新办法进行推广运用,不断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第十条 创新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组织申报。各学院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自愿组织申报。
(二)学院建设。学校与学院签订《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协议书》后,基地建设单位根据学校整体工作安排,结合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创建活动。
(三)检查整改。首批创新基地开展创建工作一个学期以后,学工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工作检查,1年以后,将进行中期检查。基地建设单位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院实际和自查情况,对创建工作进行整改,进一步提升创建水平。
(四)评估验收。创建工作开展2年以后,学生工作部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学院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五)示范推广。创建工作验收合格后,要充分发挥创新基地的示范作用,通过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推广运用创建工作经验,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创建工作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检查形式
(一)自查自评。在检查整改和评估验收阶段,创新基地建设单位要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提前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和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打算等。
(二)专家检查与评估。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向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经检查、评估合格的或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建设。对在检查和评估中不合格、且不进行积极整改或经整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学校将终止双方签订的协议,取消经费支持并摘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连续3年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开展创建工作,每年支持经费2万元。
(一)学院成功申报创新基地并签订《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协议书》后,学校划拨第一年创建工作经费2万元。
(二)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在接受学校创新基地建设工作中期检查并合格后,学校划拨第二年创建工作经费2万元。
(三)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开展创建工作2年以后,经学校评估验收合格,将继续支持2万元经费作为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巩固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总结提炼创建工作经验,开展示范推广等工作的费用。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建设单位要大力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每年配套创建经费1万元,专项用于创新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基地建设目标和任务,安排资金预算,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基地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配套经费一并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七条 创建工作经费由创新基地负责人审核支出,创新基地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创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范围必须与创建工作直接相关,支出范围包括:
(一)聘请指导教师;
(二)开展业务培训;
(三)支持课题申报和成果转化;
(四)开展学生活动;
(五)进行总结表彰;
(六)交流推广;
(七)人员加班;
(八)其他。
第十九条 创建工作人员经费不得超过创建经费总额的4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