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兼职辅导员工作队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内容。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一般为每年1—4月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工作。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努力程度、出勤情况、工作落实情况等;
(四)“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
(五)“廉”。主要指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廉洁自律。
第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学院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评议。随机抽取辅导员所管理和服务的学生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学生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各学院交叉组织学生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要覆盖辅导员所带的班级,每班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不得低于班级学生总数的30%。
(二)同行评议。同一学院的辅导员要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之间进行评议,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同行评议表》。
(三)学院评议。学院考核小组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院评议表》,参与学院评议的人员主要为学院领导。
学院考核小组要综合计算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学院评议得分,确定辅导员考核等次,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第八条 考核权重学生评议占40%,同行评议占20%,学院评议占40%。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中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
1.学生评议得分不低于80分,考核总分不低于85分;
2.每学年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学习培训;
3.按时完成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和月工作小结等相关工作记录;
4.每学年走访学生寝室并做好记录20次以上;
5.每学年参加辅导员沙龙活动达到3次以上;
6.每学年与学生进行深度谈心记录8次以上;
7.每学年召开主题班会记录4次以上;
8.每学年深入学生班级听课记录8次以上;
9.必须提交本学年度完整的学生工作典型案例。
(二)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学生评议得分低于60分或考核总分低于60分;
2.无故不参加工作例会、学习培训;
3.提交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或月工作小结不足6次;
4.每学年走访学生寝室记录不足10次;
5.每学年与学生开展深度谈心记录不足5次、召开主题班会不足3次;
6.每学年深入学生班级听课记录不足6次;
7.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言论的;
8.认定为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学生发生违纪违法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9.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场处理,引起较大影响的;
10.在开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1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别送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评奖、进修学习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考核小组按照比例择优推荐获得“优秀”等次的辅导员参加学校“十佳辅导员”评比,对获得“十佳辅导员”称号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提出改进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的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以内,向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