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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2018-02-24 15:36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按照高进、严管、精育、优出的原则,大力推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本规定所指学生为本专科生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实际,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针对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运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等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努力拓展各种新的工作途径,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帮助新生尽快适应校园环境和大学生活,了解并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各种专题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与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网络的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

(二)进行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配合任课教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规范,养成勤学习、深思考、多研究、敢创新的优良学风。

(三)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引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促进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弘扬学校特有的校园精神,营造和谐校园文化环境。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体育、文娱等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五)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提升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力和就业能力;关注、及时传达就业信息,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七)承担学生资助与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助学金评选、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加强教育引导,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负责学生的评奖评优等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

(八)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或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与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团员意识教育和推优入党工作。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班级管理和学生骨干培养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班风。

(九)维护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迅速报告和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的相关制度有:

(一)档案制。辅导员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报告制。辅导员要认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情况,不断总结自己所开展工作的成效与不足,及时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学生返校情况统计,每月月底要提交本月工作小结,每学期期末最后一周要提交学期工作总结。

(三)班会制。辅导员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学生召开班会,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班风和学风建设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深入思考,勇于创新。

(四)谈心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定期与不定期的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听课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走访宿舍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七)学习制。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沙龙活动等,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或读书笔记,认真填写好辅导员工作手册,积极撰写、提交学生工作典型案例材料。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类别核定辅导员编制数。辅导员队伍的配备要有利于改善队伍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度的党性原则;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

(五)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学校人事处牵头,会同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聘。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备,一般从专任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并颁发兼职辅导员聘书,聘期一般不低于两年。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班主任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可以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参与其他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需经学校人事处同意。

第十六条 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派辅导员进行培训进修,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鼓励支持学有专长、综合素质较强的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构建分层次、多形式、重实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并以校内组织的辅导员系统培训为主体,对辅导员进行理论政策、工作事务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培训,鼓励辅导员考取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用于支持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举措与方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参加学生工作研究团队,支持辅导员申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科学化、多样化的辅导员队伍发展途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教师;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可以转入教学科研岗位;专职辅导员转入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师从事辅导员工作期满的,学校优先安排学术研修。

第二十条 学院要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在绩效工资中设立辅导员岗位奖励性绩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与相关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重点考核辅导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并作为个人提职晋级、评优评奖、绩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受到学校表彰的辅导员具有参评国家级、省级“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辅导员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附件

辅导员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辅导员工作档案制、报告制、班会制、谈心制、听课制、走访学生宿舍制和学习制既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也是确保辅导员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档案制

(一)辅导员应整理和检查所带学生的档案材料,对于所缺档案材料要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补齐,必要时应采用口头和书面通知并行。

(二)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补充需要存档的各种材料,如学生的奖惩记录材料、党团发展材料等。

(三)学生离校或工作交接时,辅导员应整理和清点各种学生档案材料,确保完整无误后,做好学生档案的移交和寄发工作,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四)辅导员应充分利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学生录入、导入各项信息,建立完整的学生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做好补充和更新工作。

二、报告制

(一)辅导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

1.每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2.每月工作小结;

3.每学期开学学生返校情况;

4.重要个案或其他重要事情的处理情况记录,如对个别学生的帮助教育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单项重点工作等。

5.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或学生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向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

(二)辅导员应及时做好报告,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定时通过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报送查询平台”检查督促。

三、谈心制

(一)辅导员要采用个别谈心或集体谈心的方式与所带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二)辅导员要重点关注学生中的特殊群体,如学习预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患病学生、违纪学生、行为异常学生等不同群体,及时与他们进行个别谈心,有针对性的疏导学生情绪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辅导员根据情况开展深度谈话并做好记录,一般的问题辅导员要及时做好处理,对谈心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四、班会制

(一)辅导员要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学生召开班会,通过班会活动切实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业等方面的问题。

(二)辅导员组织学生召开班会要有明确主题和具体方案,每次班会内容要做好详细记录。

五、听课制

(一)辅导员应深入所带学生中听课,了解学生的课堂学习情况,原则上每月至少听课一次

(二)辅导员在听课过程中要掌握学生出勤和纪律情况,对课堂中存在的问题或学生反映的教学问题,要积极与任课教师沟通解决或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每次听课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听课记录表》,并请任课教师签字。

六、走访学生宿舍制

(一)辅导员要坚持走访学生宿舍,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两次。

(二)辅导员在特殊时期必须深入宿舍了解学生动态,要积极利用参与宿舍值班和节假日的时机走访学生宿舍。

(三)辅导员进宿舍要与学生开展交流、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监督检查宿舍安全、卫生状况;引导学生建设良好的宿舍文化,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在进宿舍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四)在走访宿舍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辅导员走访学生宿舍记录表》。

七、学习制

(一)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撰写学习心得或读书笔记,填写好辅导员工作手册。

(二)要积极参加辅导员沙龙等活动

(三)积极撰写学生工作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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