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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015-03-19 08:48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连续服务期满5年)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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