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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2012-04-18 11:44 学工部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学工字[2009]1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要重视、爱惜学生证和校徽,注意保管好学生证和校徽,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二、学生证、校徽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发放

(一)新生报到并取得学籍后,以学院为单位,按学校的具体要求到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生证和领取校徽。首次发放学生证、校徽、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不收取费用,不乘火车者不发放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二)学生证的办理须注明姓名、性别、学号、学院、专业、学制、出生年月、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内容。

(三)学生证所用照片,应是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

(四)学生证所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乘车区间一栏,应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否则一律无效。

三、学生证的使用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能有一个学生证和一个校徽。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和校徽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乘火车半价优待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生证和校徽的补(换)发

(一)学生证和校徽因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或者因发生学籍变动确实需要补办和更换的,由学生书面申请经本学院辅导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更换时,要把旧学生证和旧校徽交回学生处。原则上每人只补发一次。

(二)补(换)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需交纳一定的成本费。 

(三)补(换)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时间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

(四)补(换)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地点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6765330。

五、学生证乘车区间变更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变乘车区间者,必须提交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学院审核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因火车提速等原因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六、学生证的注册和学生证、校徽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回收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学院注册,如逾期不注册,学生证视为无效。

因退学、转学或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校徽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律交回。

七、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取得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证和校徽使用、更换、补发的(试行)管理办法》(学工字[2005]1号)同时作废。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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